“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了今后办错案时的态度“不能像鸵鸟一样,明明知道有问题,却假装没有问题”。
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错案责任终身制追究办法》即日起试行。据悉,这在全国还是首创。
1 错案频出,问题在哪儿?
和个别法官素质低下有关
据省高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介绍,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先后见诸媒体、获得纠正的有佘祥林错案、赵作海错案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损害了司法权威。
“这些错案的产生,既有个别法官素质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不力,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问题。”
王宏昌说,1998年和1999年,最高院和省高院先后出台的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法规如今已有十三四年的历史了,因为法律法规的修订、法院自身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变,一些条文的表述及内容已经不准确、不规范,造成在实际操作中追究难度较大。
2 何谓错案?范围咋定?
错案主要是指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办错的案
所谓错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对于没有涵盖在内的其他一般性瑕疵类案、执法过错类的案件,另行出台相关规定实施追责。
3 谁来认定和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错案线索
对如何发现错案、由谁组织调查错案、怎样追究错案的问题,《错案责任终身制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负有收集错案线索的职能。其中,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涉错案件的评查分析,并就是否构成错案、错案性质及责任划分提出初步意见,对案件是否构成错案最终要由审判委员会来确认。对确认为错案的,经错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4 追究谁的责?怎么处理?
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
为避免出现错案后不知向谁追究责任的情形,《追究办法》规定错案责任承担原则是: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确系非自愿执行错误指示者,一般可免予追究或者从轻追究。如进一步明确院长、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对错案承担的责任。
合议庭成员在合议案件时要明确表示意见,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主管院长、庭长要认真履行把关职责。对于经过认定属于错案的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承办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错误意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直至院领导的责任。
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予以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鲁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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